北京人代會:消防工作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011-12-02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消防條例(修訂稿)》,定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北京市消防條例》新增“消防安全責任”一章,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明確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消防安全責任;新增“宣傳教育”一章,明確每年11月9日為本市消防日,規定本市市民防災館、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開放的消防站等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規定各級各類學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新增“監督檢查”一章,規定監督檢查制度,明確了必要的監督檢查保障措施,對消防監督檢查活動進行必要的規范,進一步明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檢查職責。
修訂的內容主要體現了“五個突出”:
突出強化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消防工作“四項責任”
一是組織領導責任。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業發展專項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二是部門監管責任。規定公安、教育、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市容、交通、農業、水務、商務、文化、衛生、文物、民防、旅游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消防管理的相關工作。三是設施建設責任。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的投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員會組織、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協調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等重大事項。四是檢查考評責任。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責任目標情況進行考核評比。
突出提高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
一是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規定單位應當組織防火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二是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規定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特點,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有針對性的演練;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三是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規定人員密集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掌握火災應急預案的內容,熟練使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向進入場所的人員開展應急疏散宣傳提示,發生火災時,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四是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突出加強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
一是明確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規定消防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城市建設、舊城改造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公共消防設施。二是明確消防隊站的建設和管理。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內消防組織建設,形成由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組成的消防組織網絡。三是明確公共消防水源的建設和管理。規定新建、改建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同步建設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設施。公共供水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消防取水碼頭、消防水池等消防儲水取水設施。
突出促進城鄉消防工作統籌發展
一是明確基層人民政府職責。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統籌負責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機制,監督轄區內政府部門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轄區內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職責。二是明確村民委員會職責。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防火安全小組,確定消防安全員,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建立消防工作檔案,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撲救。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消防宣傳教育計劃,指導在農村地區居住的人員做好防火工作。三是明確農村建筑消防安全要求。規定在農村地區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應當使用符合耐火等級標準的建筑材料。農村居民自建房屋應當符合農村消防規劃,建筑物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四是明確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要求。規定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應當與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突出解決消防安全管理重點問題
一是明確多產權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規定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對各自專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有權人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二是加強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確了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職責,如配備防火負責人和從事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專職技術人員;設置安全疏散路線指導圖;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另外,還做了部分倡導性的規定,如倡導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備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倡導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自備救生繩、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三是加強地下空間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員疏散場地,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不得變更規劃使用功能。四是加強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管理使用人應當建立健全火源、電源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按照消防安全規定安裝避雷設施、設置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設施,在收藏、陳列珍貴文物的重點要害部位安裝自動報警與滅火設施。五是加強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同步設計、建設公安消防站。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應當使用符合耐火等級規定的建筑材料。運營單位應當建立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對工作人員開展消防應急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的培訓。六是加強消防車通道的管理。規定消防車通道應當設置明顯標志。消防車通道標志式樣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制定。建筑物附屬的消防車通道標志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單位設置;其他區域的消防車通道標志由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需要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火災撲救的障礙物。公安消防隊在滅火救援時,有權強制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來源:人民網